经鉴定,王某使用的麻醉针液体中含有琥珀胆碱成分,在抽样的狗的血液中也检出了琥珀胆碱成分。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琥珀胆碱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时,氯化琥珀胆碱作为临床应用于麻醉时的肌肉松弛剂,起神经节阻断作用,大剂量使用可能会出现支气管痉挛、血压下降或过敏性休克,也可致心率减慢及心律失常,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应认定琥珀胆碱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近日,王某和朱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