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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咬伤路人 饲主被判12.9万元“玩消失”拒不赔钱被判刑

时间:2016-10-25 出处:乐活宠物网

既然饲养了宠物就应该对它们负责,如果发生宠物伤人事件主人是有大的过错的,因此在平时的养护过程在要注意看紧好它们,不要让它们乱跑出去,这样很容易伤害到别人的。近日,据报道一只宠物狗咬伤了小孩,饲主被判决赔偿12.9万元。

宠物狗咬伤路人 饲主被判12.9万元“玩消失”拒不赔钱被判刑

7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省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行动中共有6.81万被执行人受到信用惩戒,14人受到刑事处罚,2.33亿元涉案款项执行到位。

7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针对“老赖”们的限制手段全面升级。

典型案例/

宠物犬伤人 主人“玩消失”

2012年9月,家住遂宁市蓬溪县的邓某因监管不慎,其饲养的宠物犬将9岁的小亮咬伤,且伤情较重。

小亮的家人诉至蓬溪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邓某赔偿小亮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9万元。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然而在法院判决文书规定的时间内,邓某并没有支付小亮的赔偿款。小亮的母亲随即向蓬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法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邓某夫妇已经不知去向,名下的财产也被其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至亲戚名下。法院调查后认为,邓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掌握充分证据后,蓬溪县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当地公安局侦办,警方在宜宾将邓某挡获。邓某的家人随后和小亮的家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12.9万元。

今年5月20日,蓬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在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专项行动/

14人被判刑 6.8万人入黑名单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安排部署,四川三级法院从去年11月起,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行动中,14名被执行人因涉及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756名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1.07万名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全省法院共执结纳入专项行动的案件1079件,执行到位标的额2.33亿元,召开兑现大会102次,共为3150人兑现案款1.22亿元。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已依法将6.81万名各色“老赖”纳入了该名单。

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法院还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和途径惩戒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捍卫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限制升级/

不准高消费 不准坐G字头动车

7月22日,最高法此前发布的《解释》和《决定》正式施行,升级了限制“老赖”们消费的措施和力度。

对比旧规,新规中新增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席位,这就意味着,今后老赖们不仅不能在空中“飞”,而且连在地上“跑”都会受限。

《决定》还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比之前只是限制高消费,约束力度再次升级。

此外,《决定》还加大了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都不得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相较此前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直接诉讼/

拒付赡养费或工资 今后可重处

根据《解释》内容,除了公安机关介入、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的流程外,涉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还可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具体条件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需要提醒的是,此类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走自诉程序的话要找对法院。

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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