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家住西三旗的李某某被小区内一条流浪狗咬伤, 因认为该狗是由邻居方某喂养的,所以邻居理应承担责任,在方某拒绝赔偿要求后李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方某赔付医疗费等各类费用5500元,并承担狂犬病潜伏期发作造成的一切损失。
据了解,咬伤李某某的狗原为流浪狗,长期居住在李某某单元楼附近。其间,方某及家人长期喂养它,并收留它生下的小狗。2016年9月5日傍晚,李某某从小区楼下经过,看到方某之母在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正在路上走着的时候被该狗突然袭击,方某之母看到后未加制止,导致李某某左小腿部被咬伤,伤口达7厘米。
一审法院认为,当前社会,很多人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这些爱心人士,特别是对一些有饲养经验的人,应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公德角度考虑自己行为。
在此次伤人事件中,咬伤李某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方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它产生食物依赖,使其长期生活在附近。虽然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问题是,方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
尽管方某出于好心,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该狗没有约束,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害,对此方某应该知晓。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别人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方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方某应该就狗咬人一事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600余元。
方某觉得很委屈,自己并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看它可怜经常喂它,而且除了她,还有其他邻居在喂。于是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
虽然在二审时方某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该狗确实是流浪狗,有多人喂养,并没有与该狗形成饲养关系。但上述证人中,仅一人出庭接受了质询。一中院最终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最终驳回方芳的上诉,维持原判。
看完觉得这事儿还挺尴尬的,就是说我看一条流浪狗可怜,好心每天给它一碗饭吃,还不够,还得花精力教育它做只好狗,如果我不教育它不收养它,那它犯错了我就得承担责任。那这样的话,谁还敢去帮助这些可怜的狗狗?
在国外遇到流浪动物基本上打电话给救助中心就可以得到解决,而国内的救助中心又有几家呢?现在我们国家对流浪动物的各项机制都不完善,在处理流浪动物的问题上也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此判决虽然有理有据,但不免伤了善良的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