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有轨电车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四)有异味的物品;
(五)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乘客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损失责任自负;摆放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五条 乘客应当自觉爱护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列车、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严禁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有轨电车乘车秩序与市容环境:
(一)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协助老、弱、病、残、孕及需要帮助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主动为其让座;
(二)不得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不得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四)乘车时禁止吸烟、随意吐痰与抛洒垃圾,不要在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
(五)不得在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或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
(六)严禁进入驾驶区域,严禁有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言行;不得要求驾驶员做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其它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不得擅动车载机、投币箱等车辆设备;无意外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设施。
第七条 列车到达终点站或因列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有轨电车工作人员的指挥。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在工作人员的指挥及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八条 乘客可以对工作人员违反有轨电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对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诉。
第九条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有轨电车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